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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。
1.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,除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,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。
2.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,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:
(1)居住用地70年;
(2)工业用地50年;
(3)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用地50年;
(4)商业、旅游、娱乐用地40年;
(5)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。
3.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、互换、出资、赠与或者抵押的,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,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。
4.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,自动续期。
5.非住宅建设用地
(1)期满如需继续使用,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;
(2)准予续期的,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,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;
(3)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,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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